编者按:2010年4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新修订《保密法》的宣传工作,从今日起本报将分5期连续登载新《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旨在让大家了解新《保密法》的主要内容,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的观念。
1、新《保密法》于何时通过,并于何时起施行?
答:《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二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民是否有遵守《保密法》,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答:《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行的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和相关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4、制定《保密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密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5、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样的工作方针?
答:《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6、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答: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7、国家秘密分为几级,保密期限分别是多长?
答:国家秘密按照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分为绝密级国家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般为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怎么办?
答: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4、《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5、《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信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6、《保密法》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及其他传媒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答: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建立严格的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编辑、发布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17、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管理,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18、针对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境外人员在我国有企业担任高官等情况,这次《保密法》修订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新《保密法》建立了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审批制度和保密协议制度。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知悉我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